(2016)辽0122民初27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安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安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2民初2709号原告李某某,女,198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辽中县。委托代理人徐宝君,男,1958年7月5日出生,汉族,辽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址辽宁省辽中县。被告安某,男,1987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辽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安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明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许 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