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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22民初27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安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安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2民初2709号原告李某某,女,198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辽中县。委托代理人徐宝君,男,1958年7月5日出生,汉族,辽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址辽宁省辽中县。被告安某,男,1987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辽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安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明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许 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