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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81民初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原告王雪春诉被告马劲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雪春,马劲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81民初142号原告王雪春。委托代理人宋文广,男,197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浏阳市淮川街道办事处北正社区指背冲组指背冲路29号附1号。委托代理人谭海涛,浏阳市淮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劲。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雪春诉被告马劲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雪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雪春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蒋瑞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熊婧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