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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4执6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魏春萍与张刘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春萍,张刘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24执608号申请人魏春萍,女,住柘城县。被执行人张刘洋,男,住柘城县。申请执行人魏春萍与被执行人张刘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16日做出(2015)柘民初字第16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魏春萍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柘民初字第16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洪亮审判员  王殿华审判员  董 晓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白文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