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4执6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魏春萍与张刘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春萍,张刘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24执608号申请人魏春萍,女,住柘城县。被执行人张刘洋,男,住柘城县。申请执行人魏春萍与被执行人张刘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16日做出(2015)柘民初字第16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魏春萍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柘民初字第16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洪亮审判员 王殿华审判员 董 晓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白文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