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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2行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炬科技公司)不服被告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某科技有限公司彪,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肖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湘0102行初126号原告湖南某科技有限公司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雷某。被告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一段669号。法定代表人文丽霞,局长。委托代理人邓某。委托代理人芈某,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肖某。原告湖南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炬科技公司)不服被告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后,本案经当事人同意由代理审判员陈远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晶炬科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雷某、被告市人社局的委托代理人芈某、第三人肖某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5年10月16日,市人社局作出长人社工伤认字(2015)27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肖某在工作时间内不慎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决定予以认定为工伤。原告晶炬科技公司诉称:市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缺乏事实依据,晶炬科技公司与肖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肖某的受伤时间不在工作时间之内,市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缺乏证据支持,请求撤销市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被告市人社局辩称:肖某系晶炬科技公司钣金车间的折弯工。肖某在工作过程中不慎受伤,后被送往长沙年轮骨科医院救治,肖某受伤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认定工伤的情形,市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晶炬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第三人肖某述称:晶炬科技公司诉称意见与事实不符,市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经审理查明:肖某系晶炬科技公司钣金车间的折弯工人。2015年7月16日,肖某上晚班,2015年7月17日1时许,肖某在工作时不慎被折弯机上模压倒,后被送往长沙年轮骨科医院救治,诊断为:左手中指甲中分完全离断伤。2015年8月4日,肖某向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后市人社局作出(2015)长人社工伤协字272号《长沙市工伤认定协助调查通知书》,向晶炬科技公司邮寄送达。2015年10月16日,市人社局作出长人社工伤认字(2015)27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肖某在工作时间内不慎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并将《认定工伤决定书》邮寄送达当事人。晶炬科技公司不服,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2015)长人社工伤协字272号《长沙市工伤认定协助调查通知书》、长人社工伤认字(2015)27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医院病历资料、长沙市工伤认定申请表、证人证言、《调查笔录》、照片、快递查询信息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市人社局作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有对本辖区内单位职工进行工伤认定的法定职权。一、关于本案事实部分。市人社局提交的《调查笔录》、照片、证人证言、医院病例资料等证据材料能够证实肖某系晶炬科技公司钣金车间的折弯工人,2015年7月16日,肖某上晚班,次日1时许,肖某在工作时不慎被折弯机上模压倒,导致手指受伤,市人社局以上述证据材料认定本案事实并无不当。晶炬科技公司认为与肖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未提交证据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此项诉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二、关于法律、行政法规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结合本院查明肖某受伤的事实,市人社局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作出认定工伤决定,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正确。晶炬科技公司认为已支付肖某治疗费用,且肖某手指受伤已治愈,市人社局不应再认定肖某受伤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遇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可见晶炬科技公司积极支付肖某治疗费用的行为,虽然值得倡导,但不是认定工伤与否应当考虑的因素。如其已支付肖某的医疗费用,可以在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时予以扣除。三、关于本案行政程序。市人社局在受理肖某的认定工伤申请后,依法向晶炬科技公司送达《协助调查通知书》,并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给当事人,行政程序合法。综上,市人社局作出的长人社工伤认字(2015)27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晶炬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湖南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湖南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远立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欧雨婷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