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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行终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汪银竹与黄山市公安局黄山经济开发区分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汪银竹,黄山市公安局黄山经济开发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10行终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汪银竹,女,1963年3月1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山市公安局黄山经济开发区分局,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经济开发区梅林大道50号。法定代表人程金贵,副局长(主持工作)。上诉人汪银竹因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2015)屯行初字第0009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2015)屯行初字第00090号行政判决;二、发回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汪文捷审 判 员  方惠灵代理审判员  倪华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三)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