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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丽执民字第70-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李小玲与朱建敏、吕伟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玲,朱建敏,吕伟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浙丽执民字第70-23号申请执行人李小玲。被执行人朱建敏。被执行人吕伟林。李小玲与朱建敏、吕伟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丽水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5月4日作出的(2011)丽仲案字第4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法定期限内,义务人朱建敏、吕伟林未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权利人李小玲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朱建敏、吕伟林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其主动将(2011)丽仲字第47号裁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履行完毕,但上述各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朱建敏名下所有的车辆牌号为浙A×××××号宝马牌小型汽车(发动机号:14227703N5××、车辆识别代号:WBAKB4100BC9××)。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朱 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章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