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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3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马顶飞与聊城市正泰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顶飞,聊城市正泰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1357号原告马顶飞,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苏丽,山东胶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聊城市正泰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鲁化路北一环路南。法定代表人崔建国,总经理。原告马顶飞与被告聊城市正泰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顶飞委托代理人苏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聊城市正泰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顶飞诉称:2012年9月7日,原、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具体内容详见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东阿县光明街文化园小区楼房一套,建筑面积为104.7平方米,总价款为419722元;房屋交付日期最迟为2013年7月30日,但被告于2013年10月30日才将房屋交付给原告,迟延履行了92天;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第十条第一款内容,被告应每日按已交付房价款的万分之三(每日按125.92元计算)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计款11584元。同时,原、被告在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六条中约定,被告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内,将有关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但截止至现在,被告仍没有履行该项义务,导致原告没有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被告应根据约定,按已付房价款0.03%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25.92元。另外,被告于2012年7月21日向原告收取开户费4809.8元。被告收取开户费的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收取的开户费应予返还给原告。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已严重违规,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1584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产权登记违约金125.92元;3、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聊城市正泰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到庭,未提供答辩。原告为证实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楼款的收据、民事判决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按合同交付了购楼的费用。原、被告之间存在商品房买卖关系,以及合同签订的时间、交款的时间。签订的购房合同明确了原告购买楼房的位置、面积和楼层及楼房的价位。证实被告于2014年7月3日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根据合同的第10条的约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根据合同的第16条的约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逾期产权登记违约金的计算方法。被告聊城市正泰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到庭,未予质证。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本院的调查,确认以下事实:原告马顶飞与被告聊城市正泰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7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出卖人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光明××路南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该地块土地面积为,规划用途为住宅,…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第2幢3单元1层102号房。…该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共104.7平方米,储藏室301号,面积8.7㎡。总房款:419722元。…第九条,交付期限。出卖人应当在2013年7月3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1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告知买受人的;…。第十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除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不超过60日,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9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0.03%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3(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原告于2012年9月7日前向被告支付楼房款楼房首付款130722元,剩余房款28.9万元按揭。该楼房实际交付原告的时间为2013年10月27日。被告于2014年7月3日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后,理应按约定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以实现合同目的。本案中,被告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付楼房,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损失,被告构成违约,故被告应按合同规定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逾期交房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应从2013年7月31日起计算,截止日应为交付楼房之日,即2013年10月27日,逾期交房违约金应为419722元×0.0003×89天=11207元。被告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将应由被告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导致原告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被告构成违约,故被告应按合同规定向原告支付逾期产权登记违约金。逾期产权登记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应为419722元×0.0003=125.9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聊城市正泰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马顶飞逾期交房违约金11207元。二、被告聊城市正泰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马顶飞逾期产权登记违约金125.92元。三、驳回原告马顶飞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元,由被告聊城市正泰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房义明人民陪审员  XX阳人民陪审员  刘谢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