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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3民初5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朱兰青与寿光市圣城街道东七村居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兰青,寿光市圣城街道东七村居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3民初532号原告朱兰青。被告寿光市圣城街道东七村居民委员会。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兰青诉被告寿光市圣城街道东七村居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兰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4元,减半收取162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永惠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桂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