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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民终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徐州凯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候金凤、任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州凯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候金凤,任森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民终1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凯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建新。委托代理人张谭。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候金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森。上诉人徐州凯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候金凤、任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5)云民初字第40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州凯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州凯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州凯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22元,减半收取为511元,由上诉人徐州凯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全民审 判 员  张 伟代理审判员  胡元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苗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