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执民字第5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章小平与张金青、朱蕾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富执民字第5207号申请执行人章小平与被执行人张金青、朱蕾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7日作出(2015)杭富商初字第197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章小平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0787.80元,受理费635元,执行费362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杭富执民字第520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可以拨打“0571-63327110”执行专线进行举报,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施卫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钟宁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