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灞执字第010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孙建波与王建平、霍喜峰、吴铁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建波,王建平,霍喜峰,吴铁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灞执字第01036号申请执行人孙建波,男,199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建平,男,197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霍喜峰,男,196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铁平,男,197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灞民初字第02529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建平、霍喜峰、吴铁平向申请执行人孙建波赔偿67472.3元,支付案件受理费3646元,负担申请执行费96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霍喜峰、吴铁平已向法院缴纳案件款4000元,现已全部发还申请人孙建波。现被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因自己履行能力有限,只能分期履行,致使申请执行人孙建波仍有67118.3元未能受偿。因本案执行期限已到,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结案,经申请人孙建波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灞执字第0103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能够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正审 判 员 吴 波代理审判员 党鹏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罗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