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804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李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804刑初83号公诉机关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满族,大学文化,无业。2015年7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营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8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营口市看守所。辩护人王辉,辽宁成启律师事务所律师。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以营鲅检公刑诉(2016)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宏伟、代检察员刘兴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王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8年6月份,被告人李某伙同其父李某某(已判刑)、其母赵某某(已判刑)对被害人焦某某谎称李某在国家安全部工作,并承诺能将焦某某的儿子焦某办成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警察、公务员编制,骗取焦某某人民币共计182000元。2、2008年12月份,被告人李某伙同李某某、赵某某对被害人刘某某谎称李某在国家保密局工作,并承诺能将刘某某的儿子张某办成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警察、公务员编制,骗取刘某某人民币16万元。3、2009年7月份,被告人李某伙同李某某、赵某某对被害人黄某谎称李某在国家保密局工作,并承诺能将黄某的女儿办成小学教师,将其姑爷王某办成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警察、公务员编制,骗取黄某人民币19万元。4、2009年9月份,被告人李某伙同李某某、赵某某对被害人张某某谎称李某在国家保密局工作,并承诺能将张某某的女儿某甲办成营口市公安局警察、公务员编制,骗取张某某人民币共计175000元。5、2010年4月份,被告人李某伙同李某某、赵某某对被害人慕某谎称李某在国家安全局工作,并承诺能将慕某的弟弟慕某某办成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警察、公务员编制,骗取慕某人民币22万元。6、2008年6月,被害人王某某的丈夫刘某甲因为单位经济问题,被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被告人李某伙同李某某、赵某某对王某某谎称李某在国家安全部工作,并承诺能将刘某甲的案子“摆平”,骗取王某某人民币12万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司某某、闫某、赵某甲、慕某某、焦某、唐某某、邢某某、刘某甲、王某乙、李某甲、王某丙、魏某的证言;3、被害人慕某、焦某某、刘某某、黄某、张某某、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及同案李某某、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李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罪事实与罪名均有异议,认为其不构成犯罪。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具体的犯罪行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经审理查明:1、2008年6月份,被告人李某伙同其父李某某(已判刑)、其母赵某某(已判刑)对被害人焦某某谎称李某在国家安全部工作,并承诺能将被害人焦某某的儿子焦某办成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警察、公务员编制为由,骗取被害人焦某某人民币共计18.2万元。2、2008年12月份,被告人李某伙同李某某、赵某某对被害人刘某某谎称李某在国家保密局工作,并承诺能将被害人刘某某的儿子张某办成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公务员编制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16万元。3、2009年7月份,被告人李某伙同李某某、赵某某对被害人黄某(系李某某连襟)谎称李某在国家保密局工作,并承诺能将被害人黄某的女儿办成小学教师,将其姑爷王某办成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警察、公务员编制为由,骗取被害人黄某人民币19万元。4、2009年9月份,被告人李某伙同李某某、赵某某对被害人张某某谎称李某在国家保密局工作,并承诺能将被害人张某某的女儿某甲办成营口市公安局警察、公务员编制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共计17.5万元。5、2010年4月份,被告人李某伙同李某某、赵某某对被害人慕某称李某在国家安全局工作,并承诺能将被害人慕某的弟弟慕某某办成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警察、公务员编制为由,骗取被害人慕某人民币22万元。6、2008年6月,被害人王某某的丈夫刘某甲因为单位经济问题,被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被告人李某伙同李某某、赵某某对被害人王某某谎称李某在国家安全部工作,并承诺能将刘某甲的案子“摆平”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2万元。综上,被告人李某伙同李某某、赵某某诈骗作案6起,骗取人民币共计104.7万元。上述事实的认定,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明:1、书证;2、证人司某某、闫某、赵某甲、慕某某、焦某、唐某某、邢某某、刘某甲、王某乙、李某甲、王某丙、魏某的证言;3、被害人慕某、焦某某、刘某某、黄某、张某某、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及同案李某某、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因公诉机关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李某诈骗事实存在,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某的刑期自2015年7月18日起至2027年1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李某及其同案李某某、赵某某将非法所得人民币104.7万元返还给各被害人。其中返还被害人焦某某人民币18.2万元、刘某某人民币16万元、黄某人民币19万元、张某某人民币17.5万元、慕某人民币22万元、王某某人民币12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长 韩素坤审判员 金 梅审判员 尚振武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宁伊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