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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02民初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原告自贡市海普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余海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自贡市海普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余海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02民初339号原告自贡市海普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汇东新区山水名苑会所。法定代表人袁彪,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倪列平,四川方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海燕,女,198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原告自贡市海普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余海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自贡市海普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自贡市海普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余海燕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自贡市海普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唐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