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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6民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金相日,武法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相日,武法方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6民初30号原告:金相日,男,住和龙市。委托代理人:安立岩,吉林言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法方,男,住和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相日诉与被告武法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相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金相日负担。审判员  刘明哲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郑 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