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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6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李顺彦与刘景铭,李彦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顺彦,刘景铭,李彦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26民初114号原告李顺彦,住巴彦县。被告刘景铭,出生年月不详,住巴彦县。被告李彦龙,出生年月不详,住巴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顺彦与被告刘景铭、李彦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顺彦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顺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顺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李顺彦负担。审判员  钟学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冬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