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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民初字第46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曲妍丽与赵先贵、赵晖管辖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妍丽,赵先贵,赵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4621-2号原告曲妍丽。被告赵先贵。被告赵晖。本院受理原告曲妍丽诉被告赵先贵、被告赵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赵先贵、被告赵晖在提交答辩状期限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要求将该案移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或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该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被告于2014年9月11日签订《借款协议》一份,该合同第九条第五项约定,“如协商不成,则须提交合同签署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合同签署地在淄博市张店区,故本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被告赵先贵、被告赵晖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赵先贵、被告赵晖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赵先贵、被告赵晖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艳芹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徐树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