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02民初3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庞子设与吴从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子设,吴从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02民初343号原告:庞子设,农民。被告:吴从文,农民。本院受理原告庞子设与被告吴从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庞子设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子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庞子设负担。审判员 刘德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吴建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