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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02民初3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庞子设与吴从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子设,吴从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02民初343号原告:庞子设,农民。被告:吴从文,农民。本院受理原告庞子设与被告吴从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庞子设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子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庞子设负担。审判员  刘德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吴建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