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2921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行申请王兆军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行,王兆军,刘凤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921执12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行。法定代表人吴利彬。被执行人王兆军,男,196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被执行人刘凤荣,女,197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于2016年04月05日向被执行人王兆军、刘凤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七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兆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兆军在中国工商银行06141310011018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57931.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娜仁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