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3民初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郑小芳与蒙州毅、邱泳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小芳,蒙州毅,邱泳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3民初173号原告郑小芳,女,197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委托代理人马文涛,广西名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蒙州毅,男,1965年9月29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被告邱泳泉,女,196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小芳诉被告蒙州毅、邱泳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郑小芳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告蒙州毅名下价值49.6万元的财产,且担保人郑小芳及邱洁泉自愿以名下共有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青山x路7x号7x栋1x单元7202x号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邕房权证字第××号、邕房权证字第××号)为原告郑小芳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郑小芳申请诉讼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担保人郑小芳及邱洁泉名下共有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青山x路7x号7x栋1x单元7202x号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邕房权证字第××号、邕房权证字第××号);2、查封被告蒙州毅名下价值49.6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谢 萍审 判 员 蒋蕴杰代理审判员 孙 妍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陆虹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