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特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广州市槿泓电子有限公司与张先华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2016民特135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州市槿泓电子有限公司,张先华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特135号申请人:广州市槿泓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勇,总助。委托代理人:朱文渊,该公司人事经理。被申请人:张先华申请人广州市槿泓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槿泓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先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番劳人仲案[2015]第6739-6740-2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槿泓公司申请撤销裁决的理由是:一、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张先华在2015年5月15日入职槿泓公司时,填写入职申请表,并保证其陈述的内容全部真实,否则槿泓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张先华自己陈述及现有江西农业大学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张先华提供了虚假学历,伪造了教育背景,张先华提供虚假学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张先华提供虚假学历,以欺诈方式与槿泓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依法无效,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对于无效的劳动合同,槿泓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依法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仲裁裁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之规定认为需要槿泓公司支付经济补偿,是适用法律错误,无形中助长了假学历满天飞的社会风气,也违背了“任何人不得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利”的原则。槿泓公司认为,所有的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与补偿,是以有效成立的劳动合同为前提,如果劳动合同无效,则劳动者因为自身的过错所致,其提出补偿与赔偿于法无据。二、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事实认定错误。1.仲裁庭审中槿泓公司从张先华日常表现中,感到张先华的工作能力与其学历不匹配,张先华可能存在学历造假,已于9月中旬以电话形式向江西大学了解张先华学历及教育背景相关情况(并提供了该大学的电话号码),槿泓公司从电话咨询中得知张先华提供的毕业证可能不真实的情况,于是在9月28日要求张先华提供毕业证原件进行鉴定,但张先华心虚,不同意鉴定,并次日离开槿泓公司,槿泓公司已尽了举证的责任。庭审中张先华也已自认学历证书确不真实,但仲裁庭却以张先华提供的没有原件核对及我方不予认可的《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照片,来认定张先华所主张的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较槿泓公司收到江西大学的复函要早,否认了槿泓公司已于9月中旬从电话咨询中了解到张先华毕业证不真实的主张,而采信了张先华的主张。此为事实认定错误。2.槿泓公司已于仲裁庭审中提供9月份的出勤月报表,证明张先华2015年9月29日并没有上班也没有考勤记录,而仲裁庭却在张先华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上班的情况下,认定张先华该时间段有上班并裁决槿泓公司支付对应的工资差额,此为事实认定错误之二。仲裁委员会对于争议的事实认定是武断、不正确的,在槿泓公司提交的诸多证据和张先华一方存在诸多疑点面前,没有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而对争议事实做出了错误的认定。三、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在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阶段,双方当事人应当积极举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所主张的相关事实。虽然在劳动争议中举证责任分配实行倒置,但是在仲裁阶段,槿泓公司已就相关争议事实提交了所掌握的一切证据;张先华虽然对槿泓公司提交的证据真实表示质疑却始终未提供相反之证据证明其主张,仅仅对2015年9月28日是槿泓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张提供无原件核对的照片证明,对2015年9月28至9月30日的有上班的主张在槿泓公司提供OA电子考勤记录予以否定的情况下,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依照证据规则,张先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综上所述,槿泓公司认为,穗番劳人仲案字[2015]第6739-6740-2号《仲裁裁决书》的作出,认定事实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以撤销。被申请人张先华答辩称:我对仲裁裁决结果没有异议,具体答辩意见如下:2015年5月我投简历到槿泓公司应聘生产部经理,后来我到槿泓公司面试,当时槿泓公司看中的是我的工作经验和能力,学历只是应聘的敲门砖。到9月28日上午,槿泓公司的人事经理朱文渊说我试用期不合格,要求我马上搬走离开公司,我同意离职也同意工作做到9月30日,但要求在公司宿舍住到10月30日,因为我的行李太多,但公司在9月30日找了两个社会人员将门锁撬掉将我的行李扔到保安室,逼我离开公司。我的学历是有问题,但我在公司工作四个月,公司所看中的不是我的学历,而是我的工作经验和能力,双方劳动合同的建立是合法的,我的身份是真实的,只是我的学历有问题。对于我学历的异议,公司是在我离职后才提出的。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本案中,经本院审查,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番劳人仲案[2015]第6739-6740-2号仲裁裁决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可撤销的情形,槿泓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广州市槿泓电子有限公司撤销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番劳人仲案[2015]第6739-6740-2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广州市槿泓电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 群审判员 杨玉芬审判员 邹群慧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