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东民初字第29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东民初字第2970号原告张某某,现住包头市。被告吴某某,42岁,现住包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书面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曹 敏人民陪审员 吴建君人民陪审员 马明甫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何欣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