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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东民初字第29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东民初字第2970号原告张某某,现住包头市。被告吴某某,42岁,现住包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书面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曹 敏人民陪审员  吴建君人民陪审员  马明甫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何欣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