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24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金顺子与崔承虎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顺子,崔承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24民特2号申请人金顺子。被申请人崔承虎。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金顺子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金顺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宣告被申请人崔承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金顺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金顺子撤回宣告被申请人崔承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代理审判员 秦四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靳诗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