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123民初7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葛林与冯保来、冯成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林,冯保来,冯成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3民初704号原告:葛林,男,汉族,1997年10月05日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委托代理人:王华,安徽人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保来,男,汉族,1980年11月28日生,住安徽省肥西县。被告:冯成进,男,汉族,1970年10月12日生,住安徽省肥西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负责人:朱文东,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林与被告冯保来、冯成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林因主要证据尚未收集完毕,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葛林撤回对被告冯保来、冯成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的诉讼。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葛林承担。审判员  柏化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