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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执字第0107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李清军与琚双圣借款合同案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清军,琚双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执字第01075-3号申请执行人李清军。被执行人琚双圣。本院(2015)鄂枣阳琚民初字第00102号民事判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琚双圣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李清军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琚双圣50000元财产处分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智勇审判员  张军鹰审判员  肖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军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