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执字第0107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李清军与琚双圣借款合同案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清军,琚双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执字第01075-3号申请执行人李清军。被执行人琚双圣。本院(2015)鄂枣阳琚民初字第00102号民事判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琚双圣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李清军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琚双圣50000元财产处分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智勇审判员 张军鹰审判员 肖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军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