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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5民初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勉县勉阳街道办事处联盟社区第五村民小组与田磊、丁志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勉县勉阳街道办事处联盟社区第五村民小组,田某,丁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5民初178号原告:勉县勉阳街道办事处联盟社区第五村民小组。负责人:何志,该村民小组组长。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勉县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某,男,生于1990年11月,汉族,农民。被告:丁某某,男,生于1971年8月,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勉县勉阳街道办事处联盟社区第五村民小组与被告田某、丁某某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勉县勉阳街道办事处联盟社区第五村民小组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已支付房屋租金17000元,已清结)。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勉县勉阳街道办事处联盟社区第五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145元,由被告田某负担。审判员  陈正德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 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