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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21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旺苍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与广元市元坝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旺苍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广元市元坝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1执19号申请执行人:旺苍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住所地:四川省旺苍县。法定代表人:刘雄,局长。被执行人:广元市元坝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法定代表人:杨政,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旺苍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与广元市元坝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到位200000元;下余部分,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6)川0821执1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洪敏审 判 员  贾毅龙代理审判员  杨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冷 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