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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32民初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赵海良与梁山众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海良,梁山众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284号原告:赵海良,农民。被告:梁山众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以青。本院在审理赵海良诉梁山众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其他原因,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海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3元,由原告赵海良负担。审判员  王成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洪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