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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9民初6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重庆金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黄双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金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双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9民初620号原告重庆金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义学路2号金易都会1幢7-商1,组织机构代码66892231-2。法定代表人周简,重庆金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纯洁、唐苏平,重庆金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黄双琴,女,1977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金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双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金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金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金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金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金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亮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宋小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