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11执8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桥支行与王伟、安徽中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桥支行,王伟,安徽中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赵庆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11执84号之二原告: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桥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法定代表人:孔令海,行长。被告:王伟,男,197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安徽中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南山路89号蚌埠市蚌山区。法定代表人:顾娟,董事长。被告:赵庆峰,女,196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现住安徽省蚌埠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5)淮民二初字第0022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中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6338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程瑾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娜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