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82民初7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陶光福与胡洪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光福,胡洪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82民初795号原告:陶光福。委托代理人:张建新,武穴市大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胡洪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光福与被告胡洪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陶光福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光福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光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陶光福负担。审判员 明先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蔡 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