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3民初5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原告许某与被告陈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辉,陈洪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3民初518号原告:许辉,乾安县人。被告:陈洪林,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辉与被告陈洪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辉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减半收取原告人民币87.5元,退还原告人民币87.5元。审判员 李昌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 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