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8行初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祝昌德,陈可仁,黄晖与深圳市公安局消防监督管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昌德,陈可仁,黄晖,深圳市公安局消防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0308行初195号原告祝昌德,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原告陈可仁,住址江西省高安市。原告黄晖,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上列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成志,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亚龙,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公安局消防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路2009号。法定代表人肖双红,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鹏,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钟超越,该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昌德、陈可仁、黄晖诉被告深圳市公安局消防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祝昌德、陈可仁、黄晖以被告深圳市公安局消防监督管理局已向其公开涉案政府信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祝昌德、陈可仁、黄晖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充分,属于其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昌德、陈可仁、黄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祝昌德、陈可仁、黄晖负担,原告祝昌德、陈可仁、黄晖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本院予以退还。审判长 吴文芬审判员 赵 布审判员 董学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黄富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