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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82民初4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当阳市金润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韩忠海与韩忠海、韩昊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当阳市金润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韩忠海,韩昊矞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82民初470号原告当阳市金润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当阳市玉阳办事处环城南路51号。法定代表人李颜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韩忠海。被告韩昊矞。本院在审理原告当阳市金润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韩忠海、韩昊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当阳市金润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韩忠海、韩昊矞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陈华自愿用其所有的陆地巡洋舰霸道牌JTEJU9小型越野客车(号牌号码:鄂E×××××)、李波自愿用其所有的神行者牌SALFA2BD小型越野客车(号牌号码:鄂E×××××)为本案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当阳市金润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韩忠海、韩昊矞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陈华所有的鄂E×××××号陆地巡洋舰霸道牌小型越野客车、李波所有的鄂E×××××号神行者牌小型越野客车的产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朱小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赵伟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