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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恢字第1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烟台开发区华利租赁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与车丕广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开发区华利租赁经销有限责任公司,车丕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恢字第128-1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开发区华利租赁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宝娥,经理。被执行人车丕广,男。本院作出的(2012)开商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车丕广的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广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大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