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2民初86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王愚非与被王晓芬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愚非,王晓芬,瞿顶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864-2号原告:王愚非,女,198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张蒙,安徽彭线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晓芬,女,197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被告:瞿顶洲,男,1979年11月8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受理原告王愚非与被告王晓芬、瞿顶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移送至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认为,因王晓芬、瞿顶洲住所地均不在贵院辖区内,另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非实质意义上的合同纠纷,且涉案借款人王晓芬、瞿顶洲已陆续还清,故本案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本案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及其他相关规定确定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借款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争议的标的为给付货币,接受货币一方为本案原告,本案原告王愚非住蒙城县周元东路54号3栋9号302室,故本院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王晓芬、瞿顶洲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扣芹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慧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