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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民初字第49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杨现卫与巩义市夹津口镇铁生沟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现卫,巩义市夹津口镇铁生沟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4908号之一原告杨现卫,男,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被告巩义市夹津口镇铁生沟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巩义市夹津口镇铁生沟村。法定代表人杨建功,该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现卫诉被告巩义市夹津口镇铁生沟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审理中发现该案案情复杂,需进一步调查核实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张军辉人民陪审员  李喜正人民陪审员  康红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康媛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