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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2民初7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宁波市鄞州鑫露油脂有限公司与常山县万方轴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鑫露油脂有限公司,常山县万方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2民初768号原告:宁波市鄞州鑫露油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德祥。委托代理人:汪孝刚,系原告销售经理。被告:常山县万方轴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小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鄞州鑫露油脂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山县万方轴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书面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晓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毛家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