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执字第14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雷晓玮与被执行人运城市金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晓玮,运城市金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雷晓玮,运城市金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1493号申请执行人雷晓玮,男。被执行人运城市金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雷晓玮与被执行人运城市金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7月1日作出的(2015)运盐民初字第10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雷晓玮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11月2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运城市金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间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运城市金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户存款339834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339834元相应等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海斌执行员 陈永峰执行员 董晓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