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执字第17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耀与被执行人陈猛、陈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耀,陈猛,陈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1740号申请执行人王耀,男,汉族,无职业,住大连市沙河口区香西路。被执行人陈猛,男,汉族,无职业,住四川省仪陇县观紫镇万众村。被执行人陈红,女,汉族,住辽宁省盖州市什字街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沙民初字第312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92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如需再次续封,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迟永昌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高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