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民终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湖南邵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田铺分理处与陶福元、姚永华、唐述雄、姚桂芳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邵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田铺分理处,陶福元,姚永华,唐述雄,姚桂芳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民终2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邵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田铺分理处。负责人宁永全,该分理处主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陶福元,男。原审被告姚永华,男。原审被告唐述雄,男。原审被告姚桂芳,女。上诉人湖南邵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田铺分理处因与被上诉人陶福元、原审被告姚永华、唐述雄、姚桂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邵东民初字第30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定于2016年3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并依法向上诉人湖南邵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田铺分理送达开庭传票,上诉人湖南邵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田铺分理处于2016年3月13日收到开庭传票,2016年3月24日上诉人湖南邵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田铺分理处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可以按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湖南邵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田铺分理处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上诉人湖南邵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田铺分理处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彭莎娜代理审判员 陈莉娟代理审判员 刘正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徐 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