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法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春生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春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法保字第318号申请人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杨春生,男,196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申请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续行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续行冻结被申请人杨春生名下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昝建民审 判 员 李志国人民陪审员 邵颖慧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修红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