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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4财保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杨猛与包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猛,包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4财保14-5号申请人杨猛,男,1983年4月20日出生,蒙古族,职员,住突泉县。被申请人包海军,男,22岁,汉族,个体,住突泉县。本院于2016年3月1日作出(2016)内2224财保14-2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包海军所有的车辆(蒙FXX**)的车籍予以解除查封。审判员  侯占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吴 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