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4财保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杨猛与包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猛,包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4财保14-5号申请人杨猛,男,1983年4月20日出生,蒙古族,职员,住突泉县。被申请人包海军,男,22岁,汉族,个体,住突泉县。本院于2016年3月1日作出(2016)内2224财保14-2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包海军所有的车辆(蒙FXX**)的车籍予以解除查封。审判员 侯占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吴 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