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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4执异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罗漪与绵阳市华明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罗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24执异7号异议人(案外人):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409183852C,住所地:四川省安县花荄镇文胜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张宗冠,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军,系该社人力资源部总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黄应军,四川蜀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罗漪,女,生于1983年8月10日,汉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罗漪与绵阳市华明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异议人(案外人)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3月25日对本院(2015)安民保字第109号民事裁定书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中,异议人(案外人)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4月5日申请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案外人)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异议申请,系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案外人)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异议申请。审 判 长  刘国通审 判 员  陈 刚人民陪审员  姜久洪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