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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2民监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王唐亮与王理进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唐亮,王理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2民监1号原审原告:王唐亮,农民。原审被告:王理进,农民。原审原告王唐亮诉原审被告王理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作出(2015)丽缙壶商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徐蓓姿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郑佳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