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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81民初10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麻某某与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某某,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81民初1048号原告麻某某。委托代理人涂某,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靳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麻某某诉被告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麻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麻某某负担。审判员  田孝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高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