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81民初10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麻某某与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某某,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81民初1048号原告麻某某。委托代理人涂某,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靳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麻某某诉被告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麻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麻某某负担。审判员 田孝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高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