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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7民初7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8-02-10

案件名称

李良与山西焦煤集团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良,山西焦煤集团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7民初723号原告李良,男,198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阜新市。被告山西焦煤集团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A座23-24层。法定代表人朱成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少君,女,该公司法律事务部副部长,住太原市。委托代理人赵怡楠,女,该公司法律事务部职员,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良与被告山西焦煤集团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李良于2016年4月5日以双方将通过其他方式处理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良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于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良负担。审 判 长 冯艾芳审 判 员 冯建军审 判 员 郑咏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冯 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