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03执1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皮衣钰、江西省吉安市南方红豆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皮衣钰,江西省吉安市南方红豆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张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03执1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皮衣钰,女。委托代理人曹勇。被执行人江西省吉安市南方红豆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飞。被执行人张飞,男。本院(2015)青民初字第55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江西省吉安市南方红豆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赣D×××××号小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时兵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周佳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