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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209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田华与天津维多利亚皇家影楼、傅克琴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华,天津维多利亚皇家影楼,傅克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0937-1号申请执行人田华。被执行人天津维多利亚皇家影楼。负责人傅克琴。被执行人傅克琴。申请执行人田华与被执行人天津维多利亚皇家影楼、傅克琴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现已查封被执行人傅克琴名下房屋,正在处理中,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津0116民初202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包 瑞审判员 杨景崑审判员 沈旭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