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民终3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庞某与顾某甲、顾某乙等遗嘱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顾某甲,顾某乙,顾某丙,顾某丁,顾某戊,庞某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民终3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顾某甲。委托代理人何敬伟,山东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旋,山东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顾某乙。委托代理人何敬伟,山东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旋,山东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顾某丙。委托代理人何敬伟,山东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旋,山东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顾某丁。委托代理人何敬伟,山东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旋,山东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顾某戊。委托代理人何敬伟,山东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旋,山东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庞某。委托代理人翟安龙,山东金长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顾某甲、顾某乙、顾某丙、顾某丁、顾某戊因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4)泰山民初字第18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4)泰山民初字第182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宋许科审 判 员 张 岩代理审判员 王 玥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泽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