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81民初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原告郑二姐、董维祥与被告巢湖市散兵镇散兵社区居民委员会上韩居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二姐,董维祥,巢湖市散兵镇散兵社区居民委员会上韩居民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81民初218号原告:郑二姐,女。原告:董维祥,男。委托代理人:周伟东,安徽三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巢湖市散兵镇散兵社区居民委员会上韩居民组,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散兵镇散兵行政村上韩自然村。负责人:郑启保,该居民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二姐、董维祥诉被告巢湖市散兵镇散兵社区居民委员会上韩居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二姐、董维祥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巢湖市散兵镇散兵社区居民委员会上韩居民组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二姐、董维祥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二姐、董维祥负担。审判员 翟华菁二0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黄 晓 关注公众号“”